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历炳杨与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历炳杨,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任丽微,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
代表人石新波,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红旗大街与闽江路东南角龙悦大厦1单元5层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历炳杨与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降低诉讼请求至1万元申请,后要求对被告撤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历炳杨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1025元,余下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柳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