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4民初586号
原告: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8310853P。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君,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诚路N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峻峰,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54元减半收取10027元,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程 伟
人民陪审员 闵华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葛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