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正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3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8310853P,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霜,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正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1F83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郭家湾村1组。
法定代表人:谭宏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正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上诉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小月
审判员  关俊峰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