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正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2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8310853P。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正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郭家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1F835。
法定代表人:谭宏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正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鄂0504民初12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宜昌正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万元。申请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正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周乾坤
审 判 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