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桥,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馗,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审第三人:宜昌枫叶店子坪磷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馗,原审第三人宜昌枫叶店子坪磷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部分上诉费计7350元,本院决定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