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1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贵第,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毅,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82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宜昌枫叶店子坪磷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8721577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宜昌枫叶店子坪磷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30元,减半收取25065元,由上诉人**、***负担7665元,上诉人宜昌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