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2民初2280号
原告:向**,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克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当阳市草埠湖镇楚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草埠湖镇楚湖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诉被告***、***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草埠湖镇楚湖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