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11号东方杰座A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22561953。
法定代表人刘恒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渭河四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2358.25元,并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2358.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92358.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92358.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660元、执行费18355元。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