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1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6645X,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路**。
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47B5N,,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村**
法定代表人:秦士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彦国,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鑫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邓宜华
审 判 员 易正鑫
审 判 员 陶霄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红莉
书 记 员 金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