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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4民初2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宜昌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货款779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执行费6637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8132404元。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1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7日结案。
二0二一年五月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