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1号。
负责人舒华,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宜昌艺墅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31159T,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17-1号。
法定代表人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邦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0945492H,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804-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小胡桃烧烤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CHBGL1T,住所地西陵区夷陵大道117号。
经营者谭忠魁,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盖先生巴渝味道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8E0GW12,住所地西陵区夷陵大道117-1号。
经营者苏进全,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与被执行人宜昌艺墅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小胡桃烧烤馆、宜昌市西陵区盖先生巴渝味道小吃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502民初字15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小胡桃烧烤馆、宜昌市西陵区盖先生巴渝味道小吃店向申请执行人兴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腾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XX号的房屋。被执行人宜昌艺墅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兴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兴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案件诉讼费650元、执行费1440元由被执行人宜昌艺墅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昌艺墅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144650元,执行费1440元。被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盖先生巴渝味道小吃店己向申请执行人腾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XX号的房屋。被执行人宜昌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小胡桃烧烤馆未向申请执行人腾退房屋。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执14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