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230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靳长龙,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孙吴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孙吴县。
本院在执行靳长龙与***、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