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24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孙吴县中央街农业中心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郝志胜,职务:经理。
**与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黑1124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425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9242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1124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王玉权
审判员 张守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