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988号
原告: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67799C,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红色边疆农场。
法定代表人:韩春雨,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龙,该农场工程建设管理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洋,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24131790655X,住所地孙吴县中央大街336号(农业中心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郝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1963年7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与被告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2021年8月28日,原告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0.00元,减半收取计328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负担。
审判员 夏晓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