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24民初46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 被告: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孙吴县中央街农业中心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以不交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