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24民初46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
被告: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孙吴县中央街农业中心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以不交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