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行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代理人贾治平,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住址同上。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局长。
出庭负责人袁坤亮,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淑荣,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社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俊昌、张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义马市人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2行终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根据(2016)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明确分工规定,追缴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税务机构只是代征。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和原征收人应履行法律和省政府的职责。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欠费数据传递给税务机构,致使税务机构无法履行对社会保险职责。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费用,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由其负责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职责,***要求义马市人社局履行上述职责,显然超出其权限范围,应驳回起诉。***要求义马市人社局履行保险费具体数额的核定义务,但按照法律规定,核定保险费具体数额应由具体的职能机构办理,显然让超出其权限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玄晟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