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3民初26号
原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义马市朝阳路**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3月27日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