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281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411281197004151534,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411281779424770Y,住义马市朝阳路15号院。
关于***与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义劳人仲案字(2021)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