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民初3号
原告: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阿格乡阿格村3组4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泥湾大道西96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原告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81,528.65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应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多交纳诉讼费581,478.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静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黄 睿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