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1民初9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朝阳路1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7942477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因个人原因不再交费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