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西环路826号。
法定代表人:普朝贵,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俊,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浦贝彝族乡新街子151号。
法定代表人:吕培友,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0425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2)云0425执298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由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材料款270902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材料款2709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由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2868元及执行申请费3964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办案承诺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申报,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有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4月8日、4月11日、5月7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存款,因余额较少,本院未予以冻结扣划,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经过关联,被执行人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件被法院执行,且多件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分文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吕培友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将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文俊,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杞得权
审判员  刘永华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