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895号
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西环路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81666138E。
法定代表人:普朝贵,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俊,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大椿树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697975384N。
法定代表人:刘文,任经理。
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2919元,由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2919元,依法退还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郭成仁
人民陪审员  喻自韦
人民陪审员  杨文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