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易门六街景泰建筑材料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1082号
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西环路826号。
法定代表人:普朝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俊,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易门六街景泰建筑材料加工厂,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浑水塘工业园区云南易威德钢塑有限公司。
经营者:姚景。
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门六街景泰建筑材料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桂仙
审 判 员  杜周平
人民陪审员  高文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