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西环路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81666138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067104082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0425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2)云0425执299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103028.86元及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缴纳案件诉讼费1272元及执行申请费144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办案承诺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填写了财产申报表,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先后于2022年4月8日、4月29日、5月20日、6月15日、7月4日、7月21日、8月9日、8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有厂房和设备,但这些厂房和设备均设定过抵押,其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刑拘,目前公司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履行案款77283元、案件诉讼费1272元及执行申请费1445元,剩余案款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未能向本院提供。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农商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杞得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