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森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881民初5421号
原告:佛山市森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邓岗黎北村“小令尾”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振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聪,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富强东路南龙山庄F栋综合楼F3-100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郁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森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森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以与被告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森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森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48.40元,由原告佛山市森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广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