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恒力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执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恒力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志坚,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周郁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恒力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9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21300元;支付编号为H1506-030、H1509-058、H1512-089、H1512-084、H1512-088H1510-068、H1512-078的合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5031.1元;支付编号为H1508-052、H1511-069、H1604-027、H1605-052、H1503-023的合同违约金及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以及本案仲裁费用147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已不再营业,其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日产牌粤RXXX**,本院已到交警部门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但该车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库,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做了笔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粤RXXX**日产牌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执1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英德市劲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恒力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潘钢鸣
审判员  罗邦明
审判员  郑家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