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集团正宇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2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集团正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集团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黔0522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正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05799.7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毕全部欠款,现本案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正宇实业有限公司已执行到位115338元。永城煤电集团正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