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民终1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宋振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业新,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莱艺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