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执行人: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龙滨佳苑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提供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宝徐
审判员  魏晓光
审判员  常 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旭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