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抗97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人民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龙滨佳苑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9]230000003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百 书 记 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