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3民初3229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省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嫩江市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嫩江市农村农业局,住所地**江省嫩江市育才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副局长,住**江省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龙滨佳苑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省嫩江市黑河市合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嫩江市农村农业局、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力
审 判 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