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599号
原告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7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路84号。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