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国润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02财保9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9477846N。
法定代表人:柴文光,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2581005.1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玉溪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部开户于交通银行玉溪玉兴支行的53×××09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自愿以购买财产保全保险的方式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玉溪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部开户于交通银行玉溪玉兴支行53×××09的账户资金2581005.1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向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