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国润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福,兴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喜,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柴文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兴福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家全,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荣喜、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聪
审判员 张艳波
审判员 吴佳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聂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