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4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庆安县。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址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省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玉聪。
被告:黑河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
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楠。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安芯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