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云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长岭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
法定代表人邹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岳阳长岭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应提取的工程质保金七万九千四百元(7940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岳阳长岭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浒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云执字第246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阳长岭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云执字第246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公司尚有79400元工程质保金未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你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你公司应向被执行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七万九千四百元(79400元)工程质保金,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岳阳长岭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
附:户名:岳阳长岭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长岭支行
账号:43×××24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