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中瑞诚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中瑞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民终1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号楼508、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青,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中瑞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建设局北院10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中瑞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岳阳中瑞诚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5元,减半收取3787.5元,由上诉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洁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