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云浮市源禹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02民初2514号
原告: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夏洞街324国道边(即安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东边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云浮市源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城中路118号第三幢综合楼第三册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勇生。
原告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云浮市源禹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撤诉减半收取1009元(该款原告已缓交),由原告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石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