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2民初57号
原告: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夏洞街324国道边(即安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东边**)。
法定代表人:罗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石贤,广东兴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军花园**2403。
法定代表人:廖述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清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小燕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