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855号
原告:***,男,傣族,1973年2月6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
被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水岸园高层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程,董事长。
被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螺峰社区内环西路鹏群山庄****商铺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傣族,1970年2月2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兆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