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傲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2041号
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兴呈路72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E0NA32。
法定代表人:李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傲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高美云安小区A幢3单元6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YJYP6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6年10月2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高美云安小区A幢3单元602号。
被告: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岔街41号集丰庭院写字楼F-3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8848899B。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
第三人:姚毅,男,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傲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姚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傲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姚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傲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姚毅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