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傲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3824号
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兴呈路72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E0NA32。
法定代表人:李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傲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YJYP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敬华,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96年10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岔街41号集丰庭院写字楼F-3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8848899B。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庆,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系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竹,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毅,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张义全,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傲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姚毅、张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毅、张义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雅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毅、张义全的起诉。
审判员  撒玲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