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健,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飞,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洪学,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华,健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念,健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虾仔,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梅,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岔街41号集丰庭院写字楼4-401、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竹,健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健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佑晨,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戴洪学、林虾仔、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5.4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云燕
审 判 员 禤汉奇
审 判 员 李启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景山
书 记 员 刘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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