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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平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2576号******
原告:昆明平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东41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翀,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1号时代新都1幢1单元320室。******
法定代表人:龙美友。******
原告昆明平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平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1元,减半收取4,400.5元,由原告昆明平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额4,400.5元退还原告昆明平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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