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802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1号时代新都1幢1单元320室。
法定代表人:龙美友,系公司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05848169442。
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61554867。
申请执行人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云0802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00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065.00元,执行费473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对本案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即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被执行人登记信息等的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所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