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257号
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区小哨箐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贵
委托代理人:罗莎莎、姜敏燕,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时代新都******。
法定代表人:龙美友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32755.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险金额632755.1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茶城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4×××90),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思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53×××77),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的限额为人民币632755.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肖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