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9968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50134R。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
负责人:何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天纳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658507XB。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人:***。
被告:***,男,1977年1月4日出生,白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博天纳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8元,减半收取计5234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猫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