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执保594号
申请人: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王家坝23号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科技楼2楼
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
申请人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芒市风平镇帕底村XX幢X号房屋进行查封(房产证号:201XXXXX),申请人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芒市风平镇帕底村XX幢X号房屋(房产证号:201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