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2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晨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2810N。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王家坝**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林柏严。
被执行人: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31219970E。
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送吐村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
申请执行人云南晨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2民初7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58903.3元及利息等,我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S×××**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德党镇德党坝子地的土地,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另查明,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923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上述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执20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俊飞
书记员宋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