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2810N。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滇池大厦6楼附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航,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富源县黑冲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5465309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富源县黑冲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昆仲裁(2021)2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货款、违约金及仲裁费人民币237014.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55.00***应由被执行人富源县黑冲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依据生效裁决书确定:本案被执行人富源县黑冲煤业有限公司应偿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222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51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9914.00元,合计人民币2370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富源县黑冲煤业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支付案款及费用人民币240468.00元(其中案款237014.00元、申请执行费3455.0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案款已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21)23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平 生
执行员 陈 辉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靖